(2015)寒民三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全武与陈秀梅、常科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武,陈秀梅,常科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三初字第855号原告王全武,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被告陈秀梅,女,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常科留,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武与被告陈秀梅、常科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秀梅、常科留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秀梅、常科留的银行存款8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士群审 判 员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牟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