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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三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全武与陈秀梅、常科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武,陈秀梅,常科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三初字第855号原告王全武,男,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被告陈秀梅,女,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常科留,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武与被告陈秀梅、常科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秀梅、常科留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秀梅、常科留的银行存款8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士群审 判 员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牟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