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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行审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桐柏县林业局、刘元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柏县林业局,刘元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审434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朱盛,任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刘元记,男,汉族,1949年7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林业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刘元记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发了桐林罚决字[2016]第13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限九十日内,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1733.3平方米每平方米19圆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贰仟玖佰叁拾贰圆整(¥32932)。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林业局作出的桐林罚决字[2016]第13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