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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宇杰与李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杰,李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01民初453号原告:张宇杰,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现住景洪市江北区。被告:李洋,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张宇杰与被告李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张宇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宇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原告张宇杰负担。审判长  黄绍晨审判员  刘雁琪审判员  陈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匡湘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