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再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张风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张风才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再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39号。法定代表人:刘志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晗,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风才,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杰,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风才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6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津民申33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查过程中,张风才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主张其与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于2017年6月7日签署调解协议,双方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有关事宜已经一次性了结。上述调解协议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再2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故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风才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风才撤回起诉;二、撤销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6104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风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智晶代理审判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杨泽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