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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郭文权与刘晓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文权的法定继承人),刘晓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18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文权的法定继承人):苏金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文权的法定继承人):郭业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萍。上诉人(一审被告郭文权的法定继承人):郭业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晓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权,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郭文权因与刘晓明之间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郭文权于2017年1月6日因病死亡,郭文权的法定继承人苏金萍、郭业华、郭业民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清2010年8月9日双方合伙结算时是否存在共同债务,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金萍、郭业华、郭业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5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金 花审判员 张 丽审判员 姜光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池宥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