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林焕溪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焕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480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焕溪,男,汉族,1992年1月15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惠来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惠来县。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林焕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刑初29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林焕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因林焕溪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林焕溪名下银行财产11937.6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焕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34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清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天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