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湖南湘腾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沙湘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腾投资有限公司,长沙湘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467号原告湖南湘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369号岳麓号嘉园办公楼901房。法定代表人何云。委托代理人陈长庚,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湘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438号湘腾商业广场3栋202。法定代表人朱志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湘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腾公司”)诉被告长沙歌谷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秦海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秦海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阿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