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3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宋宗响、宋邵怀等与鲁安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宗响,宋邵怀,宋绍均,唐爱丽,范玉玲,段夫寅,边燕芝,杨景云,宋尊会,唐念力,韩爱英,宋德林,宋德见,何后恩,张风景,王秋香,赵增花,王春燕,侯兆成,李静,王爱荣,肖保聚,宋素娟,赵淑娟,曹秀鹅,王乃全,宋文艳,梁秀丽,宋海连,杜香菊,杨其兰,董洪诗,李福容,宋树强,鲁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695号原告:宋宗响,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宋邵怀,男,194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宋绍均,男,194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唐爱丽,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范玉玲,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段夫寅,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边燕芝,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杨景云,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宋尊会,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唐念力,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韩爱英,女,1963男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宋德林,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宋德见,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何后恩,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张风景,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王秋香,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赵增花,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王春燕,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侯兆成,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李静,女,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王爱荣,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肖保聚,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宋素娟,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赵淑娟,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曹秀鹅,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王乃全,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宋文艳,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梁秀丽,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宋海连,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杜香菊,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杨其兰,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董洪诗,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李福容,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原告:宋树强,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鲁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武安镇武安村。法定代表人:王丽杰,经理。原告宋宗响等三十四人与被告鲁安木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宋宗响等三十四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宗响等三十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宗响等三十四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宋宗响等三十四人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全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