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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与徐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徐兵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2334号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东路395号。法定代表人:靳玉萍,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徐兵,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兵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徐兵名下所有的华神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91190元,保单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徐兵名下所有的华神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保全价值91190元),并冻结该车车辆户籍,冻结期限为两年;二、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在扣押期间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932元,暂由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中心支公司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顾思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刘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