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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8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明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96号移送执行部门: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明,男,吉县人。本院在执行刘明抢劫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1028执9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