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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青岛永恒兴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永恒兴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龙泽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永恒兴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红。被执行人: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跃春被执行人:青岛龙泽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万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2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永恒兴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该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给付内容,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3523947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青岛龙泽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0465元,提取其在青岛市黄岛区财政局的应退垫付补偿款。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执行费102742元,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予以扣缴,并分两次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项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显祯审 判 员  王熙中代理审判员  赵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新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