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光华与重庆凯创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华,重庆凯创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86号原告:陈光华,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龚东川,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凯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006号地块,注册号500106000402475。法定代表人:张荣辉,职务不详。原告陈光华与被告重庆凯创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肖 力人民陪审员 袁巧云人民陪审员 王渝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