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360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男,汉族,1964年8月2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本案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9日自愿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