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3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马某某因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3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甘0103刑初3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人马某某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收缴被执行人焦建华贩卖毒品罪罚金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103执63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重喜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艺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