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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牟福江对王广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某,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财保56号申请人牟福江,男,1956年7月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申请人王广帅,男,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申请人因其与被申请人王广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广帅驾驶的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牟福江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广帅驾驶的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单凯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