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兰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兰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555号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杨洪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伟,系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兰秀华,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兰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红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