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辖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龙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辖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培森,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上诉人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1民初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2016年5月18日的《还款协议》中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被上诉人龙某(乙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龙某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衡阳县,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清生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梦雅打印责任人:翟梦雅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