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4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小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刑初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阳,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黄小阳来到溆浦县小横垅乡罗丰村丰和饭店前,将被害人黄某甲的1台黄色男式摩托车盗走。2016年3月下旬,被告人黄小阳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400元。2016年4月5日,被告人黄小阳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次日交代其盗窃摩托车的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小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黄小阳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小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黄小阳来到溆浦县小横垅乡罗丰村丰和饭店门前,将被害人黄某甲的1台黄色奥豪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2016年3月下旬,被告人黄小阳将盗来的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卢峰镇中林村村民周某某。经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2016年4月5日被告人黄小阳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次日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盗窃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黄小阳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黄某甲亲笔书写的材料1份,证明2015年正月初,他的1辆奥豪牌橙黄色两轮男式摩托车在两丫坪镇富豪饭店旁边被人盗走了;证人黄某乙的证言亦证明了基本相同的事实;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28日,黄小阳以500元钱的价格卖给他一辆男式摩托车,后来这辆摩托车被公安人员扣押了;3、到案经过1份,证明被告人黄小阳于2016年4月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次日主动交代了其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4、扣押笔录及照片1份,证明公安机关从周某某处扣押了被告人黄小阳卖给周某某的黄色男式摩托车,该摩托车发动机号码为BB100063;5、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溆价认定[2016]1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黄某甲被盗奥豪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6、现场勘验笔录1份,指认笔录,证明本案中心现场位于溆浦县小横垅乡罗丰村丰和饭店前面水泥空地上,被告人黄小阳指认其就是在该处盗窃了摩托车;7、溆浦县人民法院(2013)溆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人黄小阳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8、被告人黄小阳对所犯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黄小阳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小阳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小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刚华人民陪审员  金克田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思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