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向富申请执行伍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富,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张向富,男,出生于1964年5月9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安塘村。被执行人:伍红,男,出生于1972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安塘村。本院在执行张向富申请执行伍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向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