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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向富申请执行伍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富,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张向富,男,出生于1964年5月9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安塘村。被执行人:伍红,男,出生于1972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安塘村。本院在执行张向富申请执行伍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向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