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冯阳与丁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阳,丁永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236号原告:冯阳,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国,安徽李志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永兵,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冯阳诉丁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永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阳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永兵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阳负担。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