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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余庆县大乌江镇乌江社区庙林坝村民组、陈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庆县大乌江镇乌江社区庙林坝村民组,陈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3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庆县大乌江镇乌江社区庙林坝村民组。负责人(诉讼代表人):向维伦,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系该村民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侦琴,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上诉人余庆县大乌江镇乌江社区庙林坝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陈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9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庆县大乌江镇乌江社区庙林坝村民组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余庆县大乌江镇乌江社区庙林坝村民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庆县大乌江镇乌江社区庙林坝村民组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999元,由上诉人余庆县大乌江镇乌江社区庙林坝村民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何 亮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