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小凤、黄源根等与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凤,黄源根,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180号原告:黄小凤,女,生于1979年10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进贤县人,个体,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黄源根,男,生于1975年5月1日,汉族,住普洱市思茅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仙,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鹤松,男,生于1973年3月22日,汉族,研究生文化,安徽省马鞍山市人,个体,住普洱市思茅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615548677)。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建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丽,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黄小凤、黄源根诉被告普洱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黄小凤黄源根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目前没有加盖商铺的事实,现无起诉必要,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凤、黄源根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凤、黄源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小凤、黄源根负担。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