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裴海英与被执行人山东烨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海英,山东烨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28号申请人:裴海英,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运河办事处芦庄村北街九巷3号。被执行人:山东烨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占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裴海英与被执行人山东烨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