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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仪陇县友益加油站申请执行刘文革、王玉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陇县友益加油站,刘文革,王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仪陇县友益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李友太,站长被执行人:刘文革,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1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王玉兰,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3140号民事判决书,在仪陇县友益加油站申请执行刘文革、王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文革、王玉兰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额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文革、王玉兰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人同意暂缓处置,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仪陇县仪陇县友益加油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仪陇县友益加油站申请执行刘文革、王玉兰买卖合同纠纷案,尚未实现债权总额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仪陇县友益加油站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焱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