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文海、青岛南涯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海,青岛南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90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海,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南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灵海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崔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再415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海与被执行人青岛南涯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再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衍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