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成宏云、张志芳与三亚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宏云,张志芳,三亚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成宏云,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张志芳,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三亚市河东区。被执行人:三亚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四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成宏云、张志芳与被执行人三亚金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成宏云、张志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成宏云、张志芳曾于2017年3月14日就上述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琼0271执恢211号执行裁定书,该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和解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属重复受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应裁定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成宏云、张志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平审 判 员 王传喜审 判 员 王大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董红谦书 记 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