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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天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天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王水法,姜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8001478831865。法定代表人徐庆国。被执行人江山市天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江城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姜红土。被执行人王水法,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姜小红,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住江山市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81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山市天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归还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5161.76元及相应利息;王水法、姜小红以其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江东大道328、330号的房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5)衢江执民字第28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水法、姜小红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江东大道328、330号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王水法、姜小红共同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江东大道328、330号的房产。(房产权证号:江房权证字第××、S0××42号)执 行 员  毛卓渊助理审判员  刘荣辉助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万俊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