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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小虎与王秋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虎,王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小虎,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秋生,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皖060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秋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秋生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小虎偿还253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12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秋生名下位于相山区濉溪中路X号XX御景X幢XXXX号(所有权证号XXXXX)的房产一套,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王秋生银行存款7050元。6月12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12日前一次性还款23325元,余款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若被执行人到期不能履行,则于2018年1月12日前还款9000元,2018年7月12日前还款15325元。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皖060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第五项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