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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文娟与范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娟,范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027号原告:徐文娟,女,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范红霞,女,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关于原告徐文娟诉被告范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文娟负担。审判员 叶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敬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