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文娟与范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娟,范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027号原告:徐文娟,女,196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范红霞,女,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关于原告徐文娟诉被告范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文娟负担。审判员 叶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敬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