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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磊智与陈东李巧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磊智,陈东,李巧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财保76号申请人田磊智,男,生于1985年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陈东,男,生于1983年9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李巧莉,女,生于1984年11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人田磊智与被申请人陈东、李巧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一、对被申请人陈东、李巧莉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黔江区观山水X幢12-X的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陈东所有的渝AXXX**宝马越野车予以查封。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田磊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田磊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田磊智的诉前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3545元,已由申请人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林凌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冉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