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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旭东与刘克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东,刘克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787号申请人周旭东,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刘克尤,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负责人孙建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旭东诉被申请人刘克尤、第三人罗淼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旭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克尤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形式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旭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克尤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