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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宋磊与被告朱炳火、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磊,朱炳火,于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3民初689号原告:宋磊,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兵兵,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炳火,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被告:于海燕,女,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原告宋磊与被告朱炳火、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兵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炳火、于海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两被告偿还本金借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于2016年1月31日,因生意之需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承诺于2016年2月7日偿还,但一直拖欠,同年2月28日,被告又重新签订协议,承诺于2016年3月7日先还1万元,3月15日之前全部还清,但至今仍分文未还,电话也不接,短信不回,屡次欺骗原告。被告于海燕与被告朱炳火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朱炳火、于海燕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炳火于2016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张,载明了借款数额3万元,同年2月28日、7月18日、9月17日,被告朱炳火均向原告书面承诺了还款时间,但至今被告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被告朱炳火与被告于海燕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按照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应作借贷案件受理,属民间借贷。在原告向被告朱炳火提供了约定的借款后,被告朱炳火亦向原告宋磊出具的借条,载明了借款数额,双方的借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告朱炳火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致使原告权利无法全部实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朱炳火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时双方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连带偿还。综上所述,两被告应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炳火欠原告宋磊借款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二、被告于海燕对上述被告朱炳火的欠款,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三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朱炳火、于海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启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