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水利与章廷文、章根庆、孙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水利,章廷文,章根庆,孙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292号之一申请人马水利,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章廷文,男,194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章根庆,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孙桂玲,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水利与被执行人章廷文、章根庆、孙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章廷文、章根庆、孙桂玲已部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章廷文、章根庆、孙桂玲在银行中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超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