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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铭琴与张伟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铭琴,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张铭琴,女,汉族,生于1954年2月13日,住宝鸡市。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申请执行人张铭琴与被执行人张伟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恢复执行立案后依照张铭琴提供被执行人住址查无踪迹,该处住所不是被执行人住所。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联系方式,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本院虽公告送达了相关司法文书,但无法查控其财产。申请人立案时又不提供自己联系方式,本院依照申请书记载住址发出专函,查无申请人本人被退回。因申请人的原因案件无法继续进行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处理。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少妮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