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铭琴与张伟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铭琴,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张铭琴,女,汉族,生于1954年2月13日,住宝鸡市。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9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申请执行人张铭琴与被执行人张伟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恢复执行立案后依照张铭琴提供被执行人住址查无踪迹,该处住所不是被执行人住所。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联系方式,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本院虽公告送达了相关司法文书,但无法查控其财产。申请人立案时又不提供自己联系方式,本院依照申请书记载住址发出专函,查无申请人本人被退回。因申请人的原因案件无法继续进行执行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处理。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少妮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