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严辉与被上诉人刘先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辉,刘先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先印。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周武。上诉人严辉因与被上诉人刘先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10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商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向上诉人严辉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限上诉人严辉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之后,本院又于2017年6月2日向上诉人严辉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但上诉人严辉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至今仍未能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严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衍举审判员 周 驹审判员 林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银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