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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谢德荣与陈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荣,陈再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41号原告:谢德荣,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诉讼委托代理人:谭祖顺,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罗桥林,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再文,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德荣与被告陈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德荣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德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德荣负担。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