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伟涛与舞阳县神农庄园大酒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涛,舞阳县神农庄园大酒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863号原告:张伟涛,男,生于1980年2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张亚豪,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舞阳县神农庄园大酒店。经营场所:舞阳县文峰乡北外环路中段路北。经营者:陈永新。原告张伟涛与被告舞阳县神农庄园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伟涛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涛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张伟涛负担。审判员 郭亚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危莉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