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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侯金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金省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51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金省,女,1958年10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赵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赵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8月21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4日被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14日被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审理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金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冀0133刑初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侯金省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赵县汇通合作社、赵县洪鑫种植专业合作社、赵县汇聚种植专业合作社、赵县瑞超农业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公开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自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侯金省作为上述四家合作社代办员以获取高提成、奖励为目的,在赵县高村乡北王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2500元,将所吸收存款分别上缴到赵县汇通合作社217500元,赵县洪鑫种植专业合作社33000元,赵县汇聚种植专业合作社106000元,赵县瑞超农业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96000元,现已返还2600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侯金省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杨某、周某、陈某、张某1的证言,集资参与人武某甲、张某2、张某3等29户陈述、入资票据复印件,赵县公安局出具的合作社票据复印件证明、公告、办案说明,赵县汇聚合作社、赵县汇通种植专业合作社、赵县瑞超种植专业合作社对侯金省的聘书复印件,赵县汇聚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赵县汇通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赵县洪鑫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赵县瑞超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情况,审计报告,户籍证明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侯金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侯金省系从犯,被告人侯金省返还金额2600元,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侯金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依法追缴本案的违法所得。被告人侯金省不服原判,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侯金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清楚,有原审期间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金省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侯金省系从犯,已部分返还金额2600元,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原审法院对上述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均已认定,并已从轻作出处罚,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侯金省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适用缓刑,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彩然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郅 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