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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埇桥区金海街道办事处王桥村委会与王西兰、王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埇桥区金海街道办事处王桥村委会,王西兰,王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140号原告:埇桥区金海街道办事处王桥村委会,住所地宿州市金海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正忠,现任王桥村支部书记。被告:王西兰,男,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埇桥区金海街道办事处王桥村委会诉被告王西兰、王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埇桥区金海街道办事处王桥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6元,由原告埇桥区金海街道办事处王桥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焕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