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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东生与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生,王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928号原告:孙东生,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霞,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彦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