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东生与王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生,王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928号原告:孙东生,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霞,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彦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