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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3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某等3人与葛武、徐全、淮北市长兴佳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朱子越,朱某甲,葛武,徐全,淮北市长兴佳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3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朱子越,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朱某甲,男,200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系朱博伟之母。被执行人:葛武,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徐全,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淮北市长兴佳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张广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某、朱子越、朱博伟与葛武、徐全、淮北市长兴佳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上述三被执行人赔偿刘某、朱子越、朱博伟经济损失436655元,但被执行人葛武、徐全、淮北市长兴佳业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濉保字第0022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北市长兴佳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F×××××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淮北市长兴佳业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F×××××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锋审判员 毕 伟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苌 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