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李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李永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93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住所地泌阳县团结路与花园路交叉口。负责人:王俊涛,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李永胜,男,住泌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永胜名下所有的豫Q×××××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如保全错误,申请人愿意承担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永胜名下的豫Q×××××小轿车予以查封,不得擅自抵押、变卖、转让、毁损。查封期限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