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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宋发胜与何琼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发胜,何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宋发胜,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何琼英,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宋发胜与被执行人何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527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何琼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宋发胜借款10万元。因被执行人何琼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发胜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琼英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03700元及利息(含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2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