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卫功辉诉被告张仁泉、韩永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功辉,张仁泉,韩永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399号原告:卫功辉,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仁泉,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韩永美,男,1958年10月2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宝根,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卫功辉诉被告张仁泉、韩永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雨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