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耄耋食品店与王慕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耄耋食品店,王慕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2874号原告:义乌市耄耋食品店,经营场所:义乌市副食品市场二楼十五街****号商位。经营者:池长涨,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王慕坦,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义乌市耄耋食品店为与王慕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825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需向被告王慕坦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耄耋食品店的经营者池长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慕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1月18日,被告王慕坦向原告购买食品,共计货款12825元,由被告王慕坦在销货凭证上签字确认。该货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慕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耄耋食品店(经营者池长涨)货款128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0元,由被告王慕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群人民陪审员 黄杭生人民陪审员 黄允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