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兴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2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兴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兴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兴兵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发国审判员 马洪义审判员 陈爱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占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