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润通安防楼宇防盗门销售中心与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赵清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润通安防楼宇防盗门销售中心,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赵清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民初102号原告:牙克石市润通安防楼宇防盗门销售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经营者:刘学伟,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牙克石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王春林,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赵清爽,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牙克石市润通安防楼宇防盗门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润通销售中心)与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冶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追加赵清爽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通销售中心经营者刘学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清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润通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施工款76567元。诉讼过程中,润通销售中心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被告赵清爽给付施工款86567元;2.被告支付欠款利息4155.21元(按年利率24%*2年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被告赵清爽与原告签订牙克石市兴安新城天然气工程、民生D区29号楼车库门、氟碳门的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现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6万元的施工款,拖欠施工款86567元至今未付。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辩称,2013年9月8日,黑龙江冶金公司与内蒙古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作施工牙克石市中富凯城锦苑小区部分建设项目,项目于2015年10月30日竣工。黑龙江冶金公司并没有签订兴安新城燃气工程合同,也没有授权赵清爽刻章及签定合同,该项天然气工程所发生债务属于个人行为,应由被告赵清爽本人承担。被告赵清爽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牙克石工程项目部与与原告签订的《车库门、氟碳门制作安装承包合同》、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向内蒙古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真实有效,防盗门制作安装款为136567元,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了6万元,拖欠73567元至今未付。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未设立牙克石公司项目部,没有与立信房地产公司签订兴安新城燃气合同,该合同是立信房地产公司与赵清爽个人签订,属于私自隐瞒工程,目的为逃避税费,故发生的债务纠纷与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无关。本院认为,该合同甲方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牙克石工程项目部,乙方为本案原告,合同第一条规定:”甲方将牙克石市兴安新城天然气工程、民生D区29号楼车库门、氟碳门交给乙方负责制作、安装。”该合同所盖公章名称为”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牙克石工程项目部”,代理人签名田晓伟;但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与内蒙古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第一条工程名称为”牙克石中富凯成锦苑工程”,二者不属同一工程项目;另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出具的赵清爽授权委托书,已注明授权范围为”牙克石市中富凯诚锦苑项目”,不能证明包括牙克石市兴安新城天然气工程、民生D区29号楼施工范围。因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对《车库门、氟碳门制作安装承包合同》不予认可,且没有证据证明系经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授权或事后追认,故该合同不能认定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或授权赵清爽签订,应认定赵清爽个人行为。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提交的证据为: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与立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欲证明其中第三条规定了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原告所诉不是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施工的项目。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天然气工程系立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内部工程,包含在原告所提供的合同中。本院认为,该合同第三条已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和内容:牙克石中富凯城锦苑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内容及室外附属配套设施,临时设施。”其中未包括兴安新城天然气工程、民生D区29号楼车库门、氟碳门,故原告抗辩天然气工程包含其中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被告赵清爽未经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授权,以”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牙克石工程项目部”名义,委托工地负责人田晓伟与原告签订《车库门、氟碳门制作安装承包合同》,拖欠原告加工费76567元至今未付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润通销售中心与被告赵清爽签订车库门、氟碳门制作安装加工承揽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完加工制作义务,被告赵清爽依法应按合同约定期限给付相应加工款。该合同虽然加盖”黑龙江省冶金建设总公司牙克石工程项目部”公章,但没有证据证明经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授权及事后追认,故被告黑龙江冶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赵清爽现尚欠原告安装加工款76567元未付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赵清爽应承担给付义务。被告赵清爽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相应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赵清爽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4155.21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清爽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赵清爽给付欠款76567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清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牙克石市润通安防楼宇防盗门销售中心施工款76567元;二、被告赵清爽给付原告牙克石市润通安防楼宇防盗门销售中心76567元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牙克石市润通安防楼宇防盗门销售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9元,由原告牙克石市润通安防楼宇防盗门销售中心负担391元,由被告赵清爽负担16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弓文良人民陪审员 王纪安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