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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毛俊华与陈先华、洪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俊华,陈先华,洪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850号原告毛俊华,女,1968年4月27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陈先华,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洪汉兵,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毛俊华与陈先华、洪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5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原告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逸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