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宝某1、兴某等与巴林右旗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某1,兴某,青某,曹某1,哈某,阿某,孟某1,布某,敖某1,额某1,查某,孟某2,曹某2,吉某,乌某,额某2,那某1,宝某2,那某2,巴某1,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宝某3,敖某2,胡某,巴某2,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2行初6号原告宝某1,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原告兴某,男,1989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青某,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曹某1,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哈某,男,1982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阿某,男,1979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孟某1,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布某,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敖某1,女,1944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额某1,女,1962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查某,男,1955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孟某2,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曹某2,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吉某,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乌某,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额某2,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那某1,男,1973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宝某2,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那某2,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巴某1,男,1950年6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20名原告委托代理人娜某,内蒙古法易律师事务所律师。20名原告委托代理人昌某,内蒙古法易律师事务所律师。20名原告诉讼代表人宝某1,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20名原告诉讼代表人兴某,男,1989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巴林右旗人民政府,所在地: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浩某,旗长。委托代理人刘某,巴林右旗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某,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宝某3,男,1947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委托代理人格某,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敖某2,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第三人布某,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第三人胡某,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第三人巴某2,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第三人斯某,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宝某1等20人不服被告巴林右旗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1月9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表人宝某1、兴某及委托代理人娜某,被告巴林右旗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刘某、孙某,第三人宝某3及其委托代理人格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敖某2、布某,胡某、巴某2、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某1等20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庆雨审判员 武荣华审判员 陈殿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