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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3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凯锋与崔建华、崔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凯峰,崔丽新,崔建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03民初125号原告:崔凯峰(曾用名崔云峰),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长白山科学研究院科研人员,住安图县池北区。被告:崔丽新,女,汉族,1966年8月25日生,长白山旅游集团退休工人,住白山市抚松县。被告:崔建华,女,汉族,1960年10月23日生,无职业,住山东省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郑金波,池北区二道白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崔凯峰与被告崔丽新、崔建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凯峰、被告崔丽新、被告崔建华的委托代理人郑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凯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安图县二道镇白山街南胡同(丘地号5-2)房屋为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的父亲崔革与母亲段世芳于1985年建造涉案房屋。1989年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所有人崔革,共有人段世芳、崔云峰、崔立新。2000年4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者崔凯峰。2002年安图县人民政府更换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崔革。母亲段世芳于1994年9月16日去世,父亲崔革于2011年去世。父母生育原、被告三人,现二被告已放弃继承,故要求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崔建华、崔丽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崔建华、崔丽新承认崔凯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且有经过质证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死亡证明相佐证,故对原告崔凯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涉案房屋属家庭共有,段世芳去世后,其享有的份额由崔革和原、被告继承;崔革去世后,其享有的份额由原、被告继承。现二被告已放弃继承,故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坐落在安图县二道镇白山街南胡同(登记在崔革名下,丘地号5-2,幢号33,房号6,建筑面积60平方米,2002年4月5日发证)的房屋归原告崔凯峰所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员  台益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为 更多数据: